轉教育部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學生兵役役(訓)期折減作業注意事項」

重要資訊
轉教育部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學生兵役役(訓)期折減作業注意事項」增列第3點第3款文字內容:
公務人員如係服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(士)官且「服務」期滿者,其入營教育期間、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,均得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,並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人員年資,是類人員之軍訓課程並不以先經折抵義務役役期為要件。爰申請者若屬上開國防役者,學校可逕予提供軍訓課程折減證明文件。(銓敘部106年2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64185930號書函)
 
上開相關規定可至教育部網站「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